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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遂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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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遂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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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遂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暂行办法
(2008年6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不断扩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使本市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邀请本市的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在会议举行前5个工作日将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事项通知相关代表。
第四条 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应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也可以在会前或会后提出书面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将代表在常委会会议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或纳入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决定,或由有关工作机构直接交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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