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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公开原则 全面落实《监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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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公开原则 全面落实《监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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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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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是《监督法》的一大亮点,从某种程度上看,公开也是今后衡量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质量的一个主要标准。
一、做好公开,要在意识上加以明确
公开,是新时期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应该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新时期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新时期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选择。
1.公开是由人大监督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终端监督这一性质决定的。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根据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人大监督权的运用,最终必然回到人民中间,接受人民的监督,才是完整法律意义上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的监督才是法律监督意义上的终极监督。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行“公开”,既是接受人民监督切实可行的形式,也是完整法律监督意义上终端监督的基本形式。
2.公开是由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发展趋势所决定的。现代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就是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在法治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应处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理应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树立起监督主体尊重人民、维护人民利益的良好形象。这不仅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主体,其自身树立监督诚信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和带动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向前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问题。
3.公开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践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作为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民主方式,实行“公开”,打破了传统权力运作的神秘化和专断弄权的个人化,体现了尊重民意、落实民众知情权、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时代精神,是当前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不断促进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在新世纪新阶段,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行“公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打造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诚信体系,不仅是监督工作与时俱进的开拓和发展,更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二、践行公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2007年1月,我们海宁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向社会征求2007年监督工作建议,以此为起点,以“公开”为重心,开始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
1.明确公开内容。在原来基础上,及时明确了与《监督法》有关的九个方面具体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开:一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二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三是“一府两院”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对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四是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五是 “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的情况;六是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七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目标、检查时间以及执法检查组的联系方式;八是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会议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主管单位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九是新闻单位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2.强化载体建设。各种媒体是公布人大信息的重要依托,为适应公开,我们在对原有载体进行完善的同时作了进一步拓宽。一是在海宁日报增设新的栏目,除原有的人大宣传专栏以及日常的程序性报道外,确定专门版面对“一府两院”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及其“一府两院”的办理情况报告向社会进行公布。二是以“海宁市人大研究学会”的名义创办内部会刊,在会刊中专门设置公告栏和代表(委员)论坛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详细的反映,公告栏公布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会后的审议意见及办理情况等;代表(委员)论坛公布会前征求到的代表意见、会中讨论的意见和委员的重点发言,主要面向各级人大代表、“一府两院”、各镇(街道)人大进行公布。三是利用海宁人大外网对相关内容进行公布,进一步拓宽向市外的公开面。
3.健全工作制度。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以制度作保障。对此,我们一是对原有28项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对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执法检查规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预算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修改,分情况对公开的内容、要求和程序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及时从制度上保证了与《监督法》的衔接。二是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注重边实践边完善,对已开展一段时间的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着手起草、建立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情况等方面的公开制度。三是积极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公开机制等进行探索和尝试,进一步拓宽公开面,切实通过“公开”这一途径,既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又真正把群众想知道、要知道、应该知道的公布于众,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
三、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几个问题
《监督法》有关公开要求的提出,实质上也对人大常委会如何做好监督工作,如何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更具实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真正做好公开工作,实践中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1.关于信息公开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公开是系统工程,需要作全盘规划和部署,应该通过现在的实践逐步探索建立统一的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向人大代表、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程序、范围、载体、工作机构、适用对象等加以明确和规范。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整合各种制度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包括“三会”的公开制度、常务委员会新闻发布制度、公民旁听制度、代表公示制度、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公开制度、人大常委会档案文件公开制度等内容在内的人大常委会监督诚信体系,不断增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增强监督诚信、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群众和社会对人大监督的满意度。
2.关于公开度的把握。根据对象、内容、载体的不同,公开也要分别把握不同的度。由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人事任免等情况需要社会周知的,应作为公告的形式面向全社会,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审议意见及办理情况等内容主要还是在辖区范围以文件、报刊、资料等形式予以公布,因为只有与之相关的人才会去关注,但内容要具有实质性,空话、客套话尽量给予省略。有关人大常委会工作在新闻媒体的程序性报道则比较适用于辖区及周边一定范围,同时在电视新闻的报道中还可以通过链接的方式,对会议上作出的决议决定内容作适当解读、对通过的人事任免作人物简介等,以此也可以在保证程序性报道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报道方式。
3.关于原有工作模式的调整。公开的大门打开之后,要使之发挥最大效应,就应该及时调整原有的一些工作模式。首先,要因事制宜,有针对性地设计公开方案。如:对年度监督建议的征集,可以事先拟定一个年度监督草案的框架,请人大代表和公众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在草案之外提出新的监督建议。其次,要提高建议的可操作性。针对公开要求,审议意见的内容不宜笼统和宽泛,特别是按照程序每年都必须审议的几项议题,虽然议题相同,但审议意见不能类似,要尽量使之内容实在、指向清楚,提出的措施具有客观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且有条件近期办得到。第三,要不断提高工作的规范性。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和社会公布的书面材料就是一张公开的“名片”,直接反映了人大常委会的素质和形象,反映了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作风。应该以公开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常务委员会机关整体的人大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特别是文字工作能力。
4.关于公众的参与。公开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吸引公众积极参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公开,已经使公众成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参与者,如何使他们愿意参与、乐意参与,有参与的积极性,宣传、引导是基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经常性的宣传,可以编写一些人大知识资料供免费索取,在网站上长期设立专题栏目,系统介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等,使公众掌握一些提出建议、反映问题的实际操作知识和方法,帮助提高公众参与人大监督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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