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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委员”称呼不合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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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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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无论是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单位的干部群众,无论是人大机关办的报刊,还是其他机关单位办的报刊,都习惯把编制、人事、工资等关系不在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委员称为“兼职委员”。笔者认为这种称呼不够确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次,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选票。只要从事过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人员都知道,选票上没有区分“专职委员”、“兼职委员”的候选人,打印的只是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选票;再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人大会议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结果的公布,公布的是委员xxx、xxx、……,也没有区分“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显然,法律上没有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之分,在实际和选举操作过程中,在选举结果的公布文件上也没有专职委员、兼职委员之分。每位委员都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之一,代表着某个阶层、某个行业、某个地域的人民群众。
那么,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在报刊杂志上为什么又会出现专职委员、兼职委员的称呼呢?笔者认为,一是有些人可能对人大方面的法律学习不够,对人大法律不够了解、熟悉;二是有些人可能熟悉法律,但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依法办事的意识还不够强;三是有些人可能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缺乏足够认识;四是人大机关行文、人大宣传、媒体用词不够规范,对不规范用词产生的不良后果认识不够。
不当地将人大常委会委员划分为“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后果:一是使人感到委员之间的地位、作用、责任不一样,会影响被称为“兼职委员”的委员履职积极性。让所谓的“兼职委员”对自身定位存在认识误区,把委员职务当做是“一种光环”,是领导对自己工作业绩和能力的认可而授予的一个“荣誉称号”;人大常委会会前组织的一些视察、调查活动很少吸收他们参加,不但造成所谓的“兼职委员”对审议议题不了解、不熟悉,审议时无感可发、无话可说、无言可建,更会使他们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肩负的重托和应尽的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容易在社会上产生国家机关不严格贯彻实施国家法律的错觉,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三是导致产生不必要的代表、委员实现专职化的争议。目前,个别代表提出了实现代表、委员专职化的建议或议案。既然法律上没有专职和兼职代表、委员的规定,实际上没有必要进行代表、委员实现专职化的争议。
为纠正“兼职委员”的不确切之称,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对人大方面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规范人大公文和人大宣传用词,规范人们特别是公务员平时对人大的口头用语。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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