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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2日

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同人大代表联系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代表的监督,加强、改进和规范检察工作,推动全市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高检院、省检院的有关规定,结合遂宁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对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认识。要切实增强宪法意识、代表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做好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的动力。与人大代表联系态度要诚恳,接待要热情,接谈要耐心,工作要认真,方法要得当,不断提高联系工作水平。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年度联系工作意见,及时下发联系实施方案,做到年初有计划,实施有检查,事后有报告,增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建立健全联系人大代表制度。联系人大代表须由各级检察院领导出面。市院领导受省检院委托联系在遂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县区院领导联系当地市、县级人大代表。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确定专门联络人员。

四、明确同人大代表联系的内容。主要是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和具体事项。联系的主要形式为邀请代表视察检察工作,走访代表,邀请代表参加专门座谈会、工作汇报会,聘请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主动接受监督。

五、统一归口管理,接收办理联络事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人大代表的来信、来电及转交、转寄的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材料,以及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统一归口由办公室负责接收,按院领导的批示交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办公室接收代表的议案、建议、来信或转来的材料后,要核对代表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并连同内容一并登记、摘要造册,方便回复。

六、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人大代表就检察工作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检察院都要列入检察长亲自督办事项,直接交由有关部门或基层院限期办理。承办院和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七、人大代表转交、转寄的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有关检察院应当认真受理,涉及具体案件的,要按管辖规定办理。上级人大代表直接向市、县院交办的,有关检察院要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市院备案,以便督查落实。

八、对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转交案件等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答复稿,由办公室报院领导审批后,正式答复代表。各级检察院办理同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承办单位为法律政策研究室,其负责对上述事项进行主办、交办、催办和统一答复反馈;市人大代表平时的来信、来电及转交、转寄的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和建议、批评意见,视 情况由各内设机构主办或交下级院办理,办理结果由相关内设机构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答复代表。给人大代表的复函,要严格遵循政策、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办理情况。对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或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及时作出说明。给代表的复函一律送办公室备案,确保件件有回音。

九、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职能服务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遂宁的工作情况、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强化检务保障及每年开展专项工作等情况。视察检察工作时间,一年组织两次为宜。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虚心接受并及时加以改进。

十、市院领导下基层调研时,应安排时间拜访当地的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并书面将有关情况上报省院。

十一、定期向人大代表赠阅有关检察工作的报刊资料,寄送有关检察工作情况材料。各级检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两会期间要派出中层以上干部到各代表团听取人大代表审查《检察工作报告》的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十二、市院领导要包片负责联络人大代表工作,经常开展走访人大代表的活动,直接听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走访活动宜安排在每年两会前或第四季度进行。

十三、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出约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人要及时接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虚心听取意见,诚恳地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于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也要先接谈,讲明情况,并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十四、人大代表依法视察检察工作时,接受视察的检察院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热情接待,全面、认真地汇报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

十五、依法保障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各级检察院要依法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司法保障,对于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大代表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的直接立案侦查以及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特别程序办理。

十六、做好换届年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及时与新任人大代表联系,完整上报继任、新任人大代表的基本信息与联系方式,主要包括单位、住址及个人通信等内容。

十七、各级检察院对联系人大代表所需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做好开展联络工作的车辆、装备保障。各级检察院办公室开展联络工作经费保障,应当作为专项经费如实报销。

十八、及时总结推广和交流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经验,适时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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