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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时间:2015-06-08 00:00:00   来源:
 

2015119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第三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备案文件的接收、登记和存档;

(二)备案文件的初步审查;

(三)备案文件的移送;

(四)备案文件审查工作联系;

(五)每年三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书面印发常委会议。

(六)主任会议交办事项的承办。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据,所报材料一式5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说明应当包括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制定过程以及文件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六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送或者改正。材料齐全的,应当接收和登记。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收到审查建议后十五日内,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应当及时转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依照规定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审查的人大常委会。下级人大常委会收到上级人大常委会转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八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接收和登记后,报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审查机构的,由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指定一个审查机构组织进行联合审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五)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六)是否有其他不适当情形。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查与专题调研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吸收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并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审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的处理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规范性文件无不同意见,由审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被审查件上注明无不同意见,并返还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应当修改或撤销的,向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或撤销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同意,由主任会议向制定或发布机关提出需要修改或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如制定或发布机关不予修改或撤销,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审查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应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要求和建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审查结论作出后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提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e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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