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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时间:2007-08-06 00:00:00   来源: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单位,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市的重大事项;

(三)对市“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本市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五)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项;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项;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事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应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联名提出。

第十二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超过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按办理程序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

对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整理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议案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或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市人大专委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要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委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专委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要组织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专委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二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三个月,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专委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人参加调研、执法检查、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沟通和联系,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专委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条件成熟、能够列入大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不能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工作计划;对于不需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交由市级各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专委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专委会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市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专委会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明确转市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其作为重点,落实负责人和承办单位及人员,认真办理,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答复提议案的代表。

对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明确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则按《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机关和组织、相关代表的联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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