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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7-08-06 00:00:00   来源:
 

关于加强和规范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为了保障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

1、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为:(1)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遂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遂宁市当年财政预算草案及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遂宁市当年财政预算及上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依法提出代表议案;(4)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5)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6)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7)依法提出质询案;(8)依法审议人事任免案,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9)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

2、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大会会议,参加各项议程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利。

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一)代表活动的内容

3、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3)应邀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工作;(4)应邀参加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调查研究活动;(5)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述职评议、工作评议活动;(6)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7)列席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区、县常委会会议;(8)参加代表小组组织开展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9)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0)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

4、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在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代表居住地域、工作单位,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也可以与区县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可以调整所参加的代表小组。

5、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或者现工作地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

6、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增强代表的责任心、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大常委会、代表小组交给的各项工作。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应当在执行代表职务方面作出表率。要努力学习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专门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二)代表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7、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每年10月至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代表进行一次集中视察,了解上次人代会所确定的任务的落实情况,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召开人代会做准备。视察期间,代表可以请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市或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有关单位联系安排。代表视察后,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并答复代表。

8、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为一周左右。专题调研的题目由市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以由代表根据全市工作大局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专题调研结束后,应由代表或代表小组及时形成调查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9、根据代表本人的要求,经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由代表所在地的区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持证视察,应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代表持证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视察时,遇有与代表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关的案件及与代表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事项,应当回避。

(三)代表参加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

10、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邀请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市“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和对市“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或区县人大代表参加。

三、坚持和完善代表联系制度

11、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听取代表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可根据需要在代表中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可以邀请在当地的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当听取在当地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12、坚持和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固定联系3名市人大代表,采取走访、信函、电话等方式,加强同代表联系,介绍常委会工作情况,了解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的情况,收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进行调研和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就地走访代表或邀请所在地的代表参加调研和执法检查。

13、加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与熟悉本委员会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在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评议时,可邀请相关市人大代表参加。

14、区县人大常委会要保持同本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的密切联系。区县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好市人大代表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并将视察、调查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为代表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15、加强“一府两院”与代表的联系。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召开代表座谈会,就有关工作征求代表意见,邀请代表担任特约咨询员、监督员、参加有关听证会、旁听法院审理重大案件等,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16、密切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应当通过在自己参加的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代表也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和利用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等多种方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

17、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这方面问题,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有关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代表个人不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四、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措施

18、为代表提供知情知政条件。在每年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召开政务报告会,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部分市人大代表通报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寄送各地的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为代表订阅有关报刊、寄送常委员会会刊;市政府办公室应向代表寄送政务通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及经济形势分析的有关资料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应向代表寄送有关资料和信息;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发送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料和信息,同时发送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19、为代表活动提供经费保障。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代表活动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代表名额分配到区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用于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和为代表订阅有关刊物。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依法给予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在代表活动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20、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时间保障。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参加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予以时间保证。

21、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代表法的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依法保障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依法处理侵害代表合法权益、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

22、建立和完善代表的学习制度,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每届市人大代表换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代表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知识的集中学习培训,定期举行报告会、法制讲座等,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执行代表职务的专业知识。每年会前集中视察、小组活动都要组织代表学习,区县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做好本地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

23、搞好服务,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了解代表小组和个人持证视察活动情况,为代表履行职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定期召开代表工作会议,代表联络组、小组长座谈会,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听取建议和意见。区县人大常委会可设立市人大代表联络科,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确定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为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其业务工作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指导,工作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适当补助。

五、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监督

24、代表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依法履行职责,要把依法执行职务与代表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代表权力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25、代表要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不在原选举单位辖区工作、居住的代表,每年参加原选举单位的活动不得少于一次。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要建立代表执行职务情况的登记、统计和通报制度。建立对代表的表彰奖励制度,激励代表履行职务;对不履行代表职务,失去代表作用的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劝其辞职或依法罢免。

 

 

 
编辑:e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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