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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让“权力经商”退出市场
时间:2007-09-05 00:00:00   来源:
 

 ●企图寻求政府特殊保护,或通过政府“寻租”而达到“权力经商”的企业行为,被画上句号   备受国人瞩目的反垄断法,8月30日获准通过。  这部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重要法律,诞生历时13载,见证了中国经济的潮起潮涌。它的意义远不止对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规则的制定和诠释,更重要的是标志着中国资源配置方式已从政府的行政命令转入市场竞争,要求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管理的服务机关,在调节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中,有责任让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同一起跑线”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有责任让“权力经商”退出市场。  

    自1994年《反垄断法》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议程以来,一直跟随中国市场经济的艰难转型蹒跚走来。今年以来,从兰州物价主管部门限定牛肉拉面的价格,到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涉嫌相关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被处罚等,都凸显出不良市场竞争,尤其是带有权力色彩的竞争行为亟待法律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靠国家计划或者行政命令,而是由市场决定。将于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就从市场角度对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不但要认真担起反垄断执法人的角色,更须按市场规律办事,让“权力经商”退出市场――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比如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等;禁止国家授权享有独家经营权利的企业或行业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比如滥收费用、抵制或拒绝交易等。对于那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等来说,类似的垄断行为也同样受到更多的刚性约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合法利益,营造优胜劣汰、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当前,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步入“深水区”,政府职能从“全能”向“有限”转变。对于那些自然垄断或者合法形成的垄断行业,政府应当更好地承担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让其在法律范围内行走;并尽力在这些行业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让此类垄断减到最少。与此同时,反垄断法的出台,也给企图寻求政府特殊保护或通过政府“寻租”而达到“权力经商”的企业行为,画上句号。

 
编辑:e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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